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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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南通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南通市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估价的从业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南通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南通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进步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699号42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估价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估价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估价行业、咨询行业的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估价、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估价、咨询行业资质备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鉴定咨询等工作。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九)开办南通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网站,及时更新维护,为本行业提供业务交流的平台,为群众提供及行业资讯。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机构;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咨询专业研究和教学的机构及教学人员。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遵纪守法,拥护本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八)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热心为本协会服务;

  (二)     关心和支持本行业发展;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感召力;

  (四)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单位会员担任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组织结构配备情况,依照条例设监事会监事1名,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5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